学会章程

河北省董仲舒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河北省董仲舒研究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Dongzhongshu  Socioty(简写:HPDS)。

  1. 本研究会性质:本研究会是由从事董仲舒研究的单位和来自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党政部门内相关研究人员及企事业单位董学研究爱好者自愿结成,本研究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 本研究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致力于董仲舒研究的专家、学者,为传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3. 本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研究会建立学报编辑部、河北省董仲舒研究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

  4. 本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本研究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和管理。

  5. 本研究会的住所在河北省衡水市,办事机构设在衡水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6.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研究会致力于深入挖掘董仲舒思想精髓及其在当今社会的现实价值,为社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二)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对董仲舒思想进行研究和交流;

      (三)收集、整理和编纂有关资料,编辑出版董仲舒研究文集;

      (四)传播董仲舒的学术思想和文化成就,弘扬传统文化;

      (五)创办定期出版物《董学新论》,及时反映董仲舒研究的新成果;

      (六)条件成熟,相关部门批准后筹办董仲舒纪念馆;

      (七)开展有关董仲舒研究的省际与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研究会会员类型及组成:本研究会由河北省崇尚、热爱董仲舒文化及致力于董子研究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个人会员系来自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内致力于董仲舒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爱好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对董仲舒的研究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两名理事推荐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和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等各条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荣誉会长、高级顾问任职年龄可以超过70岁;

    (四)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主持全面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策等。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起草年终报告和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安排;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财务管理由衡水学院财务处代管。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核实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9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